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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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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权威实用精品 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法条
  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
  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
  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
  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
  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
如果在本书出版后,有属于司法考试范围内的修订或者新增的法律,我们会按本书的模式及时编写相应内容,读者可以从我们的网站上免费下载。

内容简介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目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五条 【遵守法律原则】
 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证券业协会】
 第九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证券发行的核准或审批、公开发行】
 第十一条 【保荐人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四条 【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预先披露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核准或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核准或审批期限】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已核准决定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风险自负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承销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自主选择承销公司】
   第三十条 【证券承销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销证券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限】
   第三十四条 【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代销方式发行的失败】
 第三十六条 【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与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
  第四十条 【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 【交易形式】
  第四十二条 【现货和其他方式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 【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中介组织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收费】
   第四十七条 【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股票上市核准】
   第四十九条 【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票上市条件】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股票上市】
   第五十二条 【上市申请文件】
   第五十三条 【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的公开】
   第五十四条 【特别事项公告】
   第五十五条 【暂停上市】
   第五十六条 【终止上市】
   第五十七条 【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
   第五十九条 【债券上市申请文件的公开】
   第六十条 【上市资格暂停】
   第六十一条 【上市资格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复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证券发行文件公开】
   第六十五条 【中期报告】
   第六十六条 【年度报告】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公告】
   第六十八条 【特定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虚假信息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开方式】
   第七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暂停或者终止上市资格的公告和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四条 【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
    第七十七条 【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八条 【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的禁止】
  第七十九条 【欺诈行为的禁止】
  第八十条 【账户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入市资金渠道】
  第八十二条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禁止】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公告】
    第八十七条 【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发出】
    第八十九条 【收购报告书的报送】
    第九十条 【收购要约的公告和期限】
  第九十一条 【收购要约撤回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 【收购条件的适用对象】
  第九十三条 【要约收购的限制】
  第九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
  第九十五条 【临时委托保管股票】
  第九十六条 【协议收购要约的发出】
  第九十七条 【终止上市和应当收购】
  第九十八条 【12个月内禁止转让】
  第九十九条 【股票更换】
  第一百条 【收购情况报告及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国有股份收购的批准】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职能】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不得担任负责人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委托交易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证券过户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行情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异常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用账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管理规章和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 【交易结果恒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的责任】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须批准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风险指标的控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兼职禁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自营业务的名义】
  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主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买卖委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代理买卖】
  第一百四十二条 【融资及融券交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权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 【收益承诺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私下接受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职务行为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资料保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提供】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评估】
  第一百五十条  【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一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二条 【特定人员失职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特定期间对特定人员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条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职能】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运营方式及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存管】
  第一百六十条 【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专项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解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账户的开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净额结算服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一百七十三条 【按规则出具文件】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第一百七十五条 【章程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协会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理事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设定目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 【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出示证件及文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人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制度及结果公开】
  第一百八十五条 【信息共享及配合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任职的禁止】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欺诈发行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擅自承销或买卖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法承销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荐人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特定人员违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聘任不合格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任】
  第二百条 【证券欺诈的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中介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内幕交易的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融资或融券交易的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的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违背客户委托交易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委托进行交易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接受全权委托、收益承诺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程序收购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收购侵害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私下接受委托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连续停业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擅自进行有关事项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越权行为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混合操作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骗取许可证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资料虚假的责任;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失职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擅自设立或违法经营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法审核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阻碍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没收所得及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五条 【复议或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本法施行前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七条 【缴纳审核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外上市或者交易的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特殊股票法律适用的例外】
  第二百四十条 【施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不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才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书摘插图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命题题眼
注意本条关于环境的含义。
2006年试卷一第76题: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批准,演出组也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答案:ABCD。本题不仅考查了《环境保护法》。还考查了《自然保护区条例》。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6条,第7条第1款、2款的规定,所有影响环境的行为都受《环境保护法》的规范,所以A选项错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所以8选项错误。国务院环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以C选项错误。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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