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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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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考点概括,重点提示。
  图表比较:一一对应,异同立现。
  法条比较:相关链接,系统记忆。
  模拟演练:模拟预测,全面提高。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内容简介
在命题规律方面,三大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1)考点、重点、难点相当集中,几乎只考特质,固定组合重复率很高,不仅表现为同一或基本相识的知识点多年多次出现;还表现在每次对重点法条群的轮回考查;并且出现了有些重要内容近6年5次未出现考点的空白地带。(2)三大诉讼法的分值重且稳中有升,三大诉讼法的考查已经进入精耕细作阶段,陷阱较多,题目往往看似简单,实际上,准确率、得分值并不如自我估计得高。(3)对三大诉讼法的考查,立足法条,侧重于多角度、多考点的综合考查。(4)对于三大诉讼法的考查紧跟立法新动向方面,生点冷点的出现也有规律,考点分布在有意识地反规律,对本年立法热点、前几年的立法热点和立法亮点往往会平均地进行考查。(5)三大诉讼法的命题与实务密切联系,有一定的指导警示目的,命题者有意识地在强调一些现实难题或关注现实中更有实用价值的东西。

目录
第一讲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模拟演练
第二讲 三大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公开审判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四节 两审终审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五节 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讲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四讲 三大诉讼法的管辖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五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刑事诉讼当事人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四节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五节 三大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第六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种类与分类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证明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提供证据、调查取证、证据保全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四节 质证、认证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七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问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送达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八讲 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排除诉讼妨碍的强制措施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三、拘留
 四、逮捕
第九讲 三大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立案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侦查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第四节 审查起诉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第五节 三大诉讼中的一审普通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六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十讲 三大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十一讲 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十二讲 三大诉讼所共有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延长审限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撤诉、缺席判决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十三讲 三大诉讼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 判决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裁定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十四讲 三大诉讼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具体问题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四节 刑事诉讼执行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十五讲 涉外诉讼
 第一节 涉外诉讼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司法协助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十六讲 关联诉讼处理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调解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模拟演练
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二节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五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六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七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八节 行政追偿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九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十九讲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
第一节 刑事自诉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第二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第三节  核准程序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四、模拟演练
附1:三大诉讼法律文书比较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模拟演练
附2: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书摘插图
第三讲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诉法意见》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
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
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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