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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 版 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时间
2010 - 1I S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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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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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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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3号公告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是对原规范的全面修订,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 总 则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系统施工
3.1一般规定
3.2布线
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3.4火灾探测器安装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7模块安装
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9消防电话安装
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1系统接地
4系统调试
4.1一般规定
4.2调试准备
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4消防电话调试
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5 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2验收准备
5.3验收
6系统使用和维护
6.1使用前准备
6.2使用和维护
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