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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1安徽人民警察专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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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有以下特色:
  依托大纲,锁定复习范围
  曲线标注,突出复习重点
  典型真题,指引复习方向
  自测习题,强化复习效果作者简介
李永新,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目录
前言
上篇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性质
  第三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四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第六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二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第五节 刑事责任
  第六节 刑罚及其适用
  第七节 刑法分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第三节 管辖、回避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 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节 立案、破案和销案
  第七节 侦查
  第八节 提起公诉、审判
  第九节 执行
 第四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 行政许可法
  第六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主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民事权利
  第七节 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赔偿
  第三节 公安刑事赔偿
  第四节 国家追偿权
 考点自测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下篇 公安业务知识
 第一章 人民警察法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义务、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 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二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概述
  第二节 警械的使用
  第三节 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公安学基础理论概述
  第二节 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第五节 公安工作概述
  第六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
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
中公教育·2011安徽省分务员考试笔试辅导课程体系
中公考试·2011安徽省公务员考试远程课程体系显示部分信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上篇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它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是,宪法又与一般法律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的内容与其他一般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记忆)这些内容都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方针政策原则,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提供规范和约束;而一般法津的内容则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一般记忆)作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一是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之形态和基础;二是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三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二曼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的条文担抵触。(一般记忆)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这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的。(一般记忆)有的国家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有的国家是由专门召开的立宪会议或制宪会议制定或通过的,有的国家在宪法正式公布之前还要经过全民讨论或公民表决;而一般法律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记忆)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特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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